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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J73-84(1)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06-01-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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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下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1.0.3条  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第1.0.4条  洁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检修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1.0.5条  洁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空气洁净度等级
    第2.0.1条  空气洁净度应按表2.0.1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
                      空气洁净度    表2.0.1
┌────┬──────────┬─────────┐ 
│等级    │每立方米(每升)空气│每立方米(每升)空│ 
│        │中≥0.5微米尘粒数   │气中≥5微米尘粒数 │ 
├────┼──────────┼─────────┤ 
│100级   │≤35×100(3.5)    │                  │ 
├────┼──────────┼─────────┤ 
│1000级  │≤35×1000(35)    │≤250(0.25)     │ 
├────┼──────────┼─────────┤ 
│10000级 │≤35×10000(350)  │≤2500(2.5)     │ 
├────┼──────────┼─────────┤ 
│100000级│≤35×100000(3500)│≤5000(25)      │ 
└────┴──────────┴─────────┘
注: 对于空气洁净度为100级的洁净室内大于等于5微米尘粒的计数,应进行多次采样,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
    第2.0.2条  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验,应以动态条件下测试的尘粒数为依据。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的测试,应符合附录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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