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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设计规范(2)

文章出处:互联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6-01-12 浏览次数:等待统计信息……
文章简介:采暖通风设计规范(2)


第三节 夏季太阳辐射照度

  第2.3.1条 夏季太阳辐射照度,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纬度、大气透明度和大气压力,按7月21日的太阳赤纬计算确定。

  第2.3.2条 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的太阳总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用。

  第2.3.3条 透过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标准窗玻璃的太阳直接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五采用。

  第2.3.4条 应用本规范附录四和附录五时,当地的大气透明度等级。应根据本规范附录六及夏季大气压力,按表2.3.4确定。                 大气透明度等级 表 2.3.4

附录六标定的透明
度等级
下列大气压力(hPa)(mbar)时的透明度等级
650
700
750
800
850
900
950
1000
1
1
1
1
1
1
1
1
1
2
1
1
1
1
1
2
2
2
3
1
2
2
2
2
3
3
3
4
2
2
3
3
3
4
4
4
5
2
3
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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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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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5
6
6


                 第三章 采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设置集中采暖的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其位于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室内温度必须保持在0°C以上,而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
时,应按5°C设置值班采暖。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需要另行确定值班采暖所需维持的室内温度。

  第3.1.2条 设置集中采暖的生产厂房,如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时,不宜设置全面采暖,但应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采暖。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第3.1.3条 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3.1.4条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

    Ro?min=a(tn-tw)/Δtyαn   ( 3.1.4-1)
    或 Ro?min=a(tn-tw)Rn /Δty    (3.1.4-2)

    式中:Ro?min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2?°C/W)(m2?h?°C/kcal);
       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C)。按本规范第2.1.1条和3.2.4条采用;
       tw---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C),按本规范第3.1.5条采用;
       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 按表3.1.4-1采用;

温 差 修 正 系 数 表3.1.4-1

围护结构特征
a
外墙、屋顶、地面及室外相通的楼板等
1.00
闷顶与室外空气相通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等
0.90
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有窗时
0.75
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上时
0.60
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下时
0.40
与有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
0.70
与列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
0.40
伸缩缝缩、沉降缝墙
0.30
防震缝墙
0.70

    Δty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C),按表3.1.4-2采用;
    α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2?°C)][kcal/(m2?h?°C)],按表3.1.4-3采用;
    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C/W),按表3.1.4-3采用。
    注:(1)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3.1.4-1~2)的计算结果小5%。
    (3)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 定的外墙最小传
   热阻的60%。
    (4)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C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的要求。

                允许温差Δty值(°C) 表3.1.4-2

建筑及房间类别
外墙
屋顶
居住建筑、医院和幼儿园等
6.0
4.0
办公建筑、学校和门诊等
6.0
4.5
公共建筑(上述指明者除外)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潮湿的房间除外)
7.0
5.5
室内空气干燥的生产厂房
10.0
8.0
室内空气潮湿正常的生产厂房
8.0
7.0
室内空气潮湿的公共建筑、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
当不允许墙和顶棚内表面结露时
当仅不允许顶棚内表面结露时
 
 
tn-tl
0.8(tn-tl)
7.0
0.9(tn-tl)
室内空气潮湿且具有腐蚀性介质的生产厂房
tn-tl
tn-tl
室内散热量大于23W/m3,且计算相对温度不大于50%的生产厂房
12.0
12.0


    注:(1)室内空气干湿温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3.1.4-4确定。    
      (2)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Δty值,可采用
    2.5oC。
      (3)表中 tn---同式(3.1.4-1~2)
           tl---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温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  

               换热系数和换热阻值 表3.1.4-3

围护结构内表面特征
an
W/(m2?℃)
[kcal/(m2?h?℃)]
Rn
(m2?℃)/W
(m2?h?℃)/kcal
墙、地面、表面平整或有肋状突出物的顶棚,当h/s≤0.3时
8.7(7.5)
0.115(0.133)
有肋状突出物的顶棚,当h/s<0.3时
7.6(6.5)
0.132(0.154)

    注:表中 h-肋高(m);
         s-肋间净距(m)。

室内干温程度的区分 表3.1.4-4

类别
温度(℃)
≤12
13~24
>24
相对湿度(%)
干燥
≤60
≤50
≤40
正常
61~75
51~60
41~50
较温
>75
61~75
51~60
潮湿
-
>75
>50

  第3.1.5条 确定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时,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tw,应根据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值,按表3.1.5采用。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 表3.1.5

围护结构类型
热惰性指标
tw的取值(℃)
>6.0
tw=twn
4.1~6.0
tw=0.6twn+0.4tp?min
1.6~4.0
tw=0.3twn+0.7tp?min
≤1.5
tw=tp?min

   注:(1)表中twn和tp?min---分别为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和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按本
  规范附录-采用。
    (2)D≤4的实心砖墙,计算温度tw,应按Ⅱ型围护结构取值。

  第3.1.6条 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按下式计算:

    Ro=1/an+Rj+1/aw (3.1.6-1)
    或 Ro=Rn+Rj+Rw (3.1.6-2)

    式中:Ro---围护结构的传热阻(m2?℃/W);
       an,Rn---同式(3.1.4-1~2);
       aw ---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m2?℃)],按表3.16采用;
       R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m2?℃/W),按表3.16采用;
       Rj---围护结构本体(包括单层或多层结构材料层及封闭的空气间层)的热阻
          (m2?℃/W)。

                 换热系数和换热阻值 表3.1.6

围护结构内表面特征
aw 
W/(m2?℃)
[kcal/(m2h?℃)]
Rw
(m2?℃)/W 
(m2?h?℃/kcal)
外墙和屋顶
23(20)
0.04(0.05)
与室外空气相通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
17(15)
0.06(0.07)
闷顶和外墙上有窗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
12(10)
0.08(0.10)
外墙上无窗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
6(5)
0.17(0.20)

    第3.1.7条 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玻璃外窗、阳台门和天窗的层数,可按表3.1.7采用。

                 窗、阳台门和天窗层数 表3.1.7

建筑物及房间类别
室内外温度(℃)
层数
外窗
阳台门
天窗
建筑物及房间类别 民用建筑(潮湿的公共建筑除外)
<33
≥33
单层
双层
单层
双层

干燥或正常湿度状况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
<36
≥36
单层
双层

单层
单层
潮湿的公共建筑、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
<31
≥31
单层
双层

单层
单层
散热量大于23W/m3,且室内计算相对湿度不大于50%的生产厂房
不限
单层

单层

    注:(1)表中所列的室内外温差,系指冬季内计算温度和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之差。
      (2)高级民用建筑,以及其他经技术经济比较设置双层窗合理的建筑物,可不受本条规
    定的限制。

  第3.1.8条 设置全采暖的建筑物,在满足采光要求的提前下 其开窗面积应尽量减小。
    注:民用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国家现行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执行。

  第3.1.9条 集中采暖系统的热媒,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供热情况和当地气候特点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一、民用建筑应采用热水作热媒;
    二、 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厂区只有采暖用热或以采暖用热不主时,宜采用高温水作热
  媒;当厂区供热以工艺用蒸汽为主,在不违反卫生、技术和节能要求的条件,可采用蒸汽作热媒。
    注:(1)利用余热或天然热源采暖时,采暖热媒及其参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辐射采暖的热媒,应符合本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

  第3.1.10条 散热器采暖系统的热媒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级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医辽卫生及托幼建筑等,热水温度宜采用95°C;其他民用建
   筑,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C;
    二、放散棉、毛纤维和木屑等有机物质的生产厂房,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C,蒸汽温度不应
   高于110°C;
    三、放散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生产厂房,热媒温度不应高于上述物质自燃点的80%,且热
   水温度不应高于130°C,蒸汽温度不应高于110°C。
    注:有根据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责任编辑:JJS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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