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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四)

文章出处:网络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6-01-12 浏览次数:等待统计信息……
文章简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四)


第二节 热负荷

  第3.2.1条 冬季采暖通风系统和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下列散失和获得的热量确定:
    一、围护结构的耗热量;   
    二、加热油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三、加热油门、孔洞及相邻房间侵入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四、水分蒸发的耗热量;
    五、加热由外部运入的冷物料和运输工具的耗热量;
    六、通风耗热量;
    七、最小负荷班的工艺设备散热量;
    八、热管道及其他热表面的散热量;
    九、热物料的散热量;
    十、通过其他途径散失或获得的热量。

  注:(1)不经常的散热量,可不计算。
    (2)经常而不稳定的散热量,应采用小时平均值。

  第3.2.2条 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应包括基本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

  第3.2.3条 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aFK(tn-twn) (3.2.3)

  式中:Q---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W)(kcal/h);
     F---围护结构的面积(m2);
     K---围护结构的传统系数[W/(m2?℃)][kcal/(m2?h?℃)];
     t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2.2.1条采用;
     tn,a---与本规范第3.1.4条相同。

  第3.2.4条 计算围护结构耗热量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按本规范第2.1.1条采用,但层高大于4m的生产厂房,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应采用工作地点的温度;
    二、墙、窗和门、应采用室内平均温度;
    三、屋顶和天窗,应采用屋顶下的温度。

  注:(1)屋顶下的温度,可按下式计算:

        td=tg+ΔtH(H-2) (3.2.4-1)

  式中:td---屋顶下的温度(℃)
     tg---工作地点温度(℃〕
     ΔtH---温度梯度(℃/m);
     H---房间高度(m)

    (2)室内平均温度,应按下式计算:

        tnp=(td+tg)/2 (3.2.4-2)

  式中:tnp ---室内平均温度(℃);
     td ,tg---与式(3.2.4-1)相同。

    (3)散热量小于23W/m3的生产厂房,当其温度梯度值不能确定时,可用工作地点温度计算围
   护结构耗热量,但应按本规范第3.2.7条的规定进行高度附加。

  第3.2.5条 与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或等于5°C时,应计算通过隔墙或楼板等的传热量。

  第3.2.6条 围护结构的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基本耗热量的百分率确定。各项附加(或修正)百分率,宜按下列规定的数值选用:
    一、朝向修正率:
      北、东北、西北 0%~10%
      东、西-5%
      东南、西南-10%~-15%
      南 -15%~-30%
  注:(1)选用修正率时,应考虑当地冬季日照率、辐射度、建筑物使用和被遮挡等情况。
    (2)冬季日照率小于35%的地区,东南、西南和南向的修正率,宜采用-10%~0%,东、西
   向可不修正。

    二、风力附加率:建筑在不避风的高地、河边、海岸、旷野上的建筑物,以及城镇、厂区内特
   别高出的建筑物,垂直的外围护结构附加5%~10%。

    三、外门附加率:
      当建筑物的楼层数为n时:
      一道门65n%
      两道门(有一个门斗)80n%
      三道门(有两个门斗)60n%
      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的主要出入口:500%
  注:(1)外门附加率,只适用于短时间开启的,无热风幕的热门。
    (2)阳台门不应考虑外门附加。

  第3.2.7条 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楼梯间除外)的高度附加率:房间高度大于4m时,每高出1m应附加2%,但总的附加率不应大于15%。

  注:高度附加率,应附加于围护的基本耗量和其他附加耗热量上。

  第3.2.8条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应根据建筑的门窗构造、门窗朝向、热压和室外外风速等因素,按本规范附录七确定。

  第3.2.9条 改建或扩建的建筑物,以及与原有热网相连接的新增建筑物,按本规范确定采暖热负荷时,尚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三节 散热器采暖

  第3.3.1条 散热器的工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媒为热水时,各种类型的散热器,应按制造厂的规定选用;
    二、热媒为蒸气,铸铁柱型和 长翼型散热器,不应高于200KPa(2kgf/cm2);铸铁圆翼型散热
   器,不应高于40KPa(4kg/cm2)。

  第3.3.2条 选择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民用建筑宜采用外形美观,易于清扫的散热器;
    二、放散粉尘或防尘要求较高的生产厂房,应采用易于清扫的散热器;
    三、具有腐蚀性气体的生产厂房或相对湿度较大的房间,宜采用铸铁散热器;
    四、热水采暖系统采用钢制散热器时,应采取必要的防腐措施;蒸气采暖系统不应采用钢制柱
   型、板型和扁管等散热器。

  第3.3.3条 布置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散热器宜安装在外墙窗台下;
    二、两道外门之间,不应设置散热器;
    三、楼梯间的散热器,应尽量分配在底层或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下部各层。

  第3.3.4条 散热器应明装;内部装修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可暗装;托儿所和幼儿园应暗装或加防护罩。

  第3.3.5条 铸铁散热器的组装片数,不宜超过下列数值:
    柱型(M132)20片
    柱型(细柱)25片
    长翼型 7片

  第3.3.6条 确定散热量数量时,应考虑其连接方式、安装形式、组装片数、热水流量以及表面涂料等对散热量的影响。

  第3.3.7条 确定散热器数量时,柱型散热器面积可比计算值小0.1m2;翼型和其他散热器的散热面积可比计算值小5%。

  第3.3.8条 民用建筑和室内温度要求比较严格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排 保温管道;明设时,应考虑管道的散热量对散热器数量的折减;暗设时,应考虑管道中水的冷却对散热器数量的附加。

  第3.3.9条 采暖系统制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媒为热水时,多层和高层建筑物宜采用单管系统;
    注:(1)设计时,应计算热媒在管道中的温降。
      (2)水平单管串联系统,必须采取有利于管道伸缩的措施。
    二、热媒为蒸时,宜采用上行下给式双管系统。
    注:当疏水器集中设置时,高压蒸气采暖系统宜用同程式。

  第3.3.10条 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的采暖系统,条件许可时,南北向房间宜分环设置。

  第3.3.11条 高层建筑的热水采暖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高度超过50m时,宜竖向分区供热;
    二、一个垂直单管采暖系统所供层数,不宜大于12层。

  第3.3.12条 垂直单、双管采暖系统,同一房间的两组散热器可串联连接;贮藏室、盥洗室、厕所和厨房等辅助用室及走廊的散热器,亦可同邻室串联连接。
  注 :热水采暖系统两组散热器串联时,可采用同侧连接,但上、下串联管直径应与散热器接口直径相同。

  第3.3.13条 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其散热器应由单独的立、支管供热;且不得装设调节阀。

责任编辑:JJS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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