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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备的资质

文章出处:网络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7-08-17 浏览次数:等待统计信息……
文章简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备的资质


 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备的资质 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规定》中相关条款要求,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及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应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这种考核称为“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分为国家及省二级。经计量认证合格的单位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同时授权在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上使用CMA标记。CMA为“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的缩写;其含义为“中国计量认证”。另外,除计量认证之外,有些检测机构,如建筑行业的实验室,还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授权。 ●如何辨别室内空气检测机构的资质?判别要素: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证书附表(通过项目表);二、检测报告左上角使用CMA标记;三、检测报告上的检测项目为计量认证合格证书附表中的项目;未通过认证项目的检测报告不得使用CMA标记。 ●目前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的类别一、按从事检测的领域划分:综合实验室(包括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以外的其它专业)专业实验室(专门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实验室)二、按委托性质划分:接受社会委托的实验室(接受日常委托检测的实验室)接受行业委托的实验室(承担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实验室)三、同时承担上述两种检测任务的实验室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实验室计量认证的标准评审依据 1、《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认实函[2003]70号文。 申办计量认证指南请登陆北京市技术质量监督局查看详情。网址:www.bjtsb.gov.cn 附件: CNAL简介    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与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的相关方联合成立的国家认可机构。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ARD FOR LABORATORIES(英文缩写:CNAL)。 认可委员会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统一负责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及相关工作。 CNAL是由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L)和原中国国家出入境检疫检疫认可委员会(CCIBLAC)的合并重新组建的。CNACL和CCIBLAC均为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的正式成员。并签署了ILAC—MRA(相互承认协议)和APLAC—MRA(相互承认协议)。 经中国政府授权,CNAL的工作职责为: 一、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建立并运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认可体系,制定并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认可方针政策和规则、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文件; 二、对境内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按照国际规范开展能力评价、作出认可决定,并对获得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认可委员会认可标志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组织实验室开展和参与国内外能力验证活动; 五、组织开展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相关的人员培训工作,对评审人员进行资格评定注册和后续管理; 六、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为社会各界提供获得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公开信息; 七、参加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相关的国际活动,与有关认可机构和国际合作组织签署双边或多边认可合作协议; 八、受理对认可委员会认可工作及对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工作的申诉和投诉,负责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十、开展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相关的其他活动。 CNAL按照ISO/IEC导则58《校准和检测实验室认可体系运作和承认的基本要求》和ISO/IECTR17010:1998《检查机构的认可机构的通用要求》等建立和保持认可工作质量,配置足够的资源以为国内外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提供认可服务。 CNAL将国际标准ISO / IEC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基本要求》和 ISO / IEC17020《各类检查机构运作的基本要求》作为认可准则,这两份标准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获得CNAL认可的基本依据。 (1)CNAL的宗旨 推进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按照国际规范要求,不断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公正的行为,科学的手段,准确的结果,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服务;统一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评价工作,促进国际贸易。 (2)CNAL的质量承诺 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 (3)认可委员会的组成 --CANL由与认可工作有关的政府部门、实验室与检查机构、实验室与检验机构的客户以及技术专家组成。 --CNAL改选是在原CNACL和CCIBLAC的基础上整合而成的,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在遵循国际规范的基础上,考虑了工作的连续性,吸纳了与实验室认可工作密切相关的各方代表,因此本届委员会的组成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此外,本届委员会吸收了更多的政府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校、科研机构的学术权威,充分体现了国家认可的行政和技术权威性。新的统一的认可机构的建立,标志着我国新的认证认可体制的创建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形成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新格局,开创新局面,从而推进这一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基础。相信新的一届实验室认可委员会一定能够更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把实验室认可工作推向新的高度。 (4)认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管理委员会议是认可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认可委员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管理委员会会议,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其决议须经超过半数的全体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认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书面授权符合本规则5.2条所述条件的人员参加。 -- 认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和副主任领导认可委员会的工作,行使全体会议的权力。 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由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评定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组成。 CNAL的委员会全体大会由33名委员组成,分别来自政府部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客户、实验室评价专家组成。 CNAL主任委员 邓 楠(兼) CNAL常务副主任委员 夏铮铮(兼) CNAL副主任委员 马恒儒 CNAL副主任委员 童光球 CNAL副主任委员 刘安平 CNAL秘书长 魏 昊 CNAL副秘书长 乔 东 CNAL秘书长助理 宋桂兰 CNAL执行委员会是委员会全体大会的内设机构,在委员会全体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决定有关重大事宜。 秘书处是CNAL的常设机构,由秘书长负责,由业务管理处、认可评审处、评审员处、研究开发与能力验证处4个部门组成。 (5)评定委员会 主任:童光球 1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1评定委员会是认可委员会的内设机构,负责对被评定机构与认可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审定,并作出认可决定。 2评定委员会的组成 2.1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遵循利益均衡原则。 2.2评定委员会主任应是认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认可委员会委员推荐,由管理委员会全体大会通过并报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任期四年,可以连任。换届方法与初始产生程序相同。 2.3 评定委员会的其他组成人员由该委员会主任提名,报认可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 (6)技术委员会 主任:魏昊 1 技术委员会的职责 1.1技术委员会是认可委员会的内设机构,负责向认可委员会提供与认可工作有关的技术支持,特别是在加强认可技术研究、制定认可规则/准则、拓展认可领域、完善评审/评定技术和提高认可工作科学性、有效性等方面为认可委员会提供技术依据。 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包括: (a)跟踪国际认可规范的发展动态,加强认可技术研究; (b)负责起草认可规则、准则和政策; (c)为认可评审/评定提供技术支持; (d)负责制定与认可有关的技术指南文件; (e)参与各专业能力验证的设计、组织、评价提供技术支持; (f)为秘书处内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g)在处理申诉、投诉、争议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 2.1 技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顾问一名,委员若干名。技术委员会主任应是认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认可委员会委员推荐,经秘书处审查资格后报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任期四年,可以连任。换届方法与初始产生程序相同。 技术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由该委员会主任与秘书处协商提名,经秘书处审查资格后报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 2.2 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按专业领域设若干分技术委员会,每个分委员会设一名主任,由技术委员会主任指定。分委员会成员由技术委员会委员推荐,经秘书处审查资格后报技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2.3 技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临时工作组,进行特定的工作任务。 (7)申诉委员会 主任:孔祥俊 1申诉委员会的职责 1.1申诉委员会主要负责对CNAL的相关申诉作出决定。 申诉委员会是认可委员会的下设机构,负责接受和处理来自社会各方对认可委员会做出的与认可有关的决定的申诉。 2 申诉委员会的组成 2.1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申诉委员会的组成必须充分考虑人员代表性和公正性,并遵循各方利益均衡的原则。 2.2申诉委员会主任应是认可委员会委员,由全体委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以连任。换届方法与初始产生程序相同。 2.3申诉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人选由该委员会主任与秘书处协商提名,经审查资格后报认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2.4 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在认可委员会下设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及秘书处任职。
责任编辑:JJS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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