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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通报6起重大环境突发事件

文章出处:辽沈晚报 作者:记者陈微 实习生高宇 发布时间:2007-03-19 浏览次数:等待统计信息……
文章简介:国家环保总局通报6起重大环境突发事件


    据新华社电 国家环保总局6日通报了近期发生的广东北江镉污染、湖南湘江株洲和长沙段镉污染等6起突发环境事件。

  据介绍,自2005年11月13日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发生到2006年2月1日,国家环保总局共接到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报告45起。  
 
    其中较为重大的典型事件为广东北江镉污染事件、辽宁浑河抚顺段水质酚浓度超标事件、广西红水河天峨段水质污染事件、湖南湘江株洲和长沙段镉污染事件、河南巩义二电厂柴油泄漏污染黄河事件和江西赣江水域油轮起火事故污染事件。

  有关专家指出,多起环境事件的发生进一步说明,由于布局性的环境隐患和结构性的环境风险,我国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突发性环境事件的高发态势仍将继续存在。

  【连线辽宁】

  《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于日前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1小时内上报

  今后如果遇到类似于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情况,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信息。

  这是环保总局昨日通报近期发生的6起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提出的明确要求。这6起事件中包括去年12月浑河抚顺段水质酚浓度超标事件。

  辽沈晚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2005年12月24日至29日发生的浑河抚顺城区段局部酚浓度超标情况已经消除,而且抚顺和沈阳两地居民的饮用水未受影响。

  对于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2006年刚刚发布的《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有类似规定:各级管理单位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须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在现场勘查后,确认为特别重大和重大环境事件的,须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专业主管部门,省级专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则必须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上报省政府。  

  【国家应对】

  环保总局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制度 谎报瞒报事件真相将被追责

  据新华社电 国家环保总局6日要求各地建立公共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制度,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

  环保总局将首先对突发性环境事件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要实行责任追究机制。今后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通报和发布工作中,环保总局将严格执行“五不放过”,即拒绝履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职责的不放过;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延误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不放过;不按规定报告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致使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不放过;谎报、瞒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不放过;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放过。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JJS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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